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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法函[2001]33

 

颁布日期:20010626  实施日期:2001062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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