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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约彩礼纠纷

浅谈婚约彩礼纠纷

在我国多数人的观念中,都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该先行订婚,双方间缔结婚约,并且由男方向女方家下聘礼,也就是我们说的“彩礼”。通常情况下,双方为结成“亲家”,给付的礼金数额往往较大,在双方未能如愿,解除婚约和离婚的时候,便会造成彩礼返还的纠纷。基层法院往往会受理大量的此类纠纷,在此,通过案例对婚约彩礼纠纷做粗浅分析。

 

案例一:未成夫妻“彩礼”是否要返还?

 

小伙廖某经人介绍与姑娘陈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去年国庆节双方热热闹闹举办了订婚仪式,小伙子按习俗送给陈某彩礼现金2万元及黄金项链等首饰。定婚仪式举行了,彩礼也送了,大家以为两人的婚姻应该水到渠成了,不想由于种种原因,廖某最终提出与陈某分手,并要求退还彩礼。但陈某认为,定婚时赠送彩礼是民间习俗,况且现在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依习俗不应当返还彩礼。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廖某只好一纸诉状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女方返还收受的礼金和财物。

 

案例二:已经结婚的,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王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订婚后不久就举行了婚礼,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一个月双方就发生吵打,女方就回娘家生活,双方矛盾很深,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男方因婚前给付近五万元的财物,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结婚前必须履行订婚程序,是否采取订婚仪式,是依据民间风俗,双方仅负道义上的责任,法律对此不予干涉。《婚姻法》不规定,说明订婚在我国并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更不具有强制性,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可能会引发种种纠纷,案例一就是一起因婚约彩礼引发的诉讼。

 

由于涉及民间习俗,法院对婚约彩礼纠纷往往处理不一。《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亦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后两种情况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离婚。

 

案例一中廖某的馈赠金额较大,明显超过了一般的人情往来。从其赠礼的出发点来看,一方面是证实双方婚约的订立,更期待将来正式建立婚姻关系,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通俗的说就是:你跟我结婚,这些彩礼就赠送给你。一旦婚约解除,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关系未能发生,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没有法律根据。因此廖某要求陈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陈某以依风俗不予返还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

 

对于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生活时间较短,如半年以内。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种情形可以酌情返还部分。故案例二中李某应适当返还彩礼。

 

当然,恋爱双方互赠财物是常有的事,如果两方交往过程中的馈赠或相互赠与,确系为增进感情的主动赠与,则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解除婚约或离婚后一般无须返还。

 

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法律不主张更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当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提高的时候,我们同样期待文明之花盛开,愿有情人相拥纯洁的爱情步入圣洁的婚姻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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