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王某华密谋共同出资进行贩卖毒品。2005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将25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后由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华在苏州市迎春路附近交接毒品。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华将收买的毒品分装后,又分别贩卖给他人。
(二)200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将10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在苏州市苏州乐园附近一咖啡店内交接毒品。被告人王某某将收买的毒品分装后,又分别贩卖给他人。其中,200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鲁某某至苏州市石路“三万昌”茶叶店附近,将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顾某某,后由被告人龚某受被告人顾某某指使,前往约定地点交接毒品。
(三)2006年5月中旬和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分两次分别将1000克、5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由被告人王某某在苏州市丽花皇宫有限公司附近的公交车站交接毒品。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买下的毒品分装后,又分别贩卖给他人。
(四)2006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净重为1030.30克(含量为59.6%)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与净重为97.40克(含量为9.5%)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徐某某去接货,双方在苏州市黄埭镇上岛咖啡店附近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五)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租住的苏州市东港新村193幢202室查获含量为58.2%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65.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药丸4粒计O.4克、含甲基苯丙胺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的药丸1粒计0.3克、含氯胺酮成分的药丸计13.6克、含MDA成分的药丸计2克以及用于贩毒的秤量衡具、塑料包装袋等物。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顾某某、龚某租住的苏州市嘉业阳光假日63幢1805室查获含量为65.2%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7.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药丸2粒计O.2克、氯胺酮24克、含37.9%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的药丸111粒计34.7克以及用于贩毒的秤量衡具、塑料包装袋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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