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12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严某某至本市海陵区富士吉大酒店,采用调整电表外接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765638.4千瓦时,价值人民币669933.4元,得赃款计人民币500000余元,两被告人平分。
2. 2007年3、4月份,被告人周某、严某某伙同张荣玉(另案处理)至本市海陵区世纪经典婚纱摄影店,采用回拨电表读数的方法,三次窃取电能约6000千瓦时,价值人民币5340元,得赃款人民币3000余元,两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余元。
3. 2007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严某某至本市海陵区云海浴室,采用调整电表内部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135588千瓦时,价值人民币120673.32元,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两被告人平分。
4.2007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严某某至本市海陵区蓬莱阁休闲中心,采用调整电表内部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62749.08千瓦时,价值人民币54905.45元,得赃款约人民币20000元,两被告人平分。
5.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严某某至本市海陵区鑫源足浴店,采用回拨电表读数的手段,窃取电能约10000千瓦时,价值人民币8900元,得赃款人民币4000余元,两被告人平分。
6.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严某某至本市海陵区永泰大酒店,采用调整电表外接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33728.4千瓦时,价值人民币30018.28元,得赃款人民币24300元,两被告人平分。
7.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严某某至本市高港区东升电子公司,采用调整电表内部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203.54千瓦时,价值人民币152.25元。
8. 2007年12月,被告人周某伙同严某某至本市海陵区金色大地歌舞厅,采用调整电表内部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32615.29千瓦时,价值人民币28538.38元,得赃款人民币20000元,两被告人平分。
9.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至本市海陵区银河宾馆,采用调整电表内部电路的手段,窃取电能322227.1千瓦时,价值人民币281948.71元,得赃款约人民币40000元,两被告人平分。
10.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至本市海陵区喜乐宫休闲中心,采用调整电表外接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50422.8千瓦时,价值人民币44119.95元,得赃款约人民币7000元,两被告人平分。
11.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至本市海陵区望海潮网吧,采用回拨电表读数的手段,两次窃取电能约5000千瓦时,价值人民币4450元,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两被告人平分。
12.2006年11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王某某伙同徐勇(另案处理)至本市海陵区奥翔洗涤有限公司,采用调整电表外接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694132.8千瓦时,价值人民币390102.63元,得赃款计人民币约40000元,两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0余元。
13.2007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王某某伙同“小慧”(另案处理)至本市鑫达船厂,采用调整电表内部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48298.73千瓦时,价值人民币36127.45元,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两被告人平分。
14.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海陵区永杰仓储公司,采用调整电表内部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14562.23千瓦时,价值人民币10892.55元,得赃款人民币16000元,两被告人平分。
15. 2006年6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伙同王春九(另案处理)至本市海陵船厂,采用调整电表内部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174125.06千瓦时,价值人民币130245.54元,得赃款计人民币约10000元。
16.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伙同王春九、缪国卫、孙赣(均另案处理)至本市海陵区永泰大唐医用敷料有限公司,采用调整电表内部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2573795.45千瓦时,价值人民币1446473.04元,得赃款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周某分得约人民币30000元。
17.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伙同朱富强(另案处理)至本市海陵区星光网吧,采用调整电表内部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28373.61千瓦时,价值人民币25252.51元,被告人周某得赃款约人民币5000元。
18.2007年12月,被告人周某伙同朱富强至本市海陵区嘉士吉大酒店,采用调整电表内部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3983.85千瓦时,价值人民币3485.87元。被告人周某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
19.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伙同朱富强至泰州市三峰汽修厂,采用调整电表内部线路的手段窃取电能,因未能使电表读数减少而未得逞。
20. 2005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张某多次至本市海陵区怡然之家商务酒店,采用回拨电表读数的手段,窃取电能约50000千瓦时,价值人民币44500元,得赃款计人民币20000余元。
21.2007年3、4月和7月,被告人张某至本市海陵区谭鱼头火锅店,采用回拨电表读数的手段,两次窃取电能2000千瓦时,价值人民币1780元。
22.200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至本市海陵区南园新村刘大卤菜店,采用回拨电表读数的手段,两次窃取电能约800千瓦时,价值人民币420余元。
23.2007年夏,被告人张某至本市海陵区沁园春大酒店,采用回拨电表读数的手段,两次窃取电能约3000千瓦时,价值人民币2670元。
24.200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至本市海陵区九龙潭浴室,采用回拨电表读数的手段,两次窃取电能约1500千瓦时,价值人民币1104元,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严某某、张某、王某某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81268元、108000元、11075元和34000元;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涉案单位电费合计人民币2909264.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