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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仲裁常识

  问:什么是仲裁?
答:仲裁,俗称公断,是指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案件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仲裁有哪些优越性?
答:
第一,公正性。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自愿性。仲裁纠纷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制度,且不受地域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就可以选择双方当事人信任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而且,还可以选择双方当事人信任的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愿意的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可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权威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及时性。按照有关规定,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而且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问:仲裁与诉讼有何区别?
答:主要区别:
一是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充分体现了仲裁活动的自愿性。
二是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员,也不能超过管辖级别选择管辖法院,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
三是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诉讼则不同,实行公开审理。
四是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仲裁不得上诉,一裁即告终结。

问:发生哪些纠纷,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答:
第一,经济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第二,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第三,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第四,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
第五,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与商标许可证使用合同纠纷、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等。
第六,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涉外买卖、委托买卖、运输、技术转让、租赁、保险和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第七,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海上拖船、海上保险合同等纠纷。
第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民间借贷、个人合伙等纠纷,财产侵权及其他非合同纠纷。

问:哪些案件不能请求仲裁?
答:如下案件不能请求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问:当事人应该如何签订仲裁协议?
答:有三个途径可以签订: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直接选择仲裁条款;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也可以约定订立仲裁协议;如果原来有仲裁协议或条款但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标准的仲裁协议示范文本可以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索取。

问: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答:l、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

问:什么是仲裁时效?
答:是指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即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其财产权益的权利。《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地说,一般仲裁时效为二年,特殊仲裁时效,如技术合同申请仲裁期限为一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问:怎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根据《仲裁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书。(二)仲裁事项属于当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问:仲裁庭是否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答:《仲裁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问:仲裁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答;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是否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接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问:在开庭审理案件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到庭应如何裁决?
答: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根据《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可以缺席裁决。

问: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答:可以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金的,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问:什么是一裁终局?
答: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当事人申请执行应严格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斯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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