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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一览表(2007年9月1日施行)
案件类型
缴纳标准
备注
财产案件
标的额(万元)
比率(%)
速算数(元)
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额×比率+速算数
≤1
0
+50
1~10(含)
2.5
-200
10~20(含)
2
+300
20~50(含)
1.5
+1300
50~100(含)
1
+3800
100~200(含)
0.9
+4800
200~500(含)
0.8
+6800
500~1000(含)
0.7
+11800
1000~2000(含)
0.6
+21800
>2000
0.5
+41800
离婚案件
180元/件,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3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80元/件
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件
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申请执行
50~500元/件(无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申请执行(有执行金额或价额)
执行额(万元)
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
1~50(含)
-100
50~500(含)
+2400
+27400
>1000
0.1
+67400
申请保全措施
保全额(元)
最多不超过5000元
≤1000
+30
1000~100000(含)
+20
>100000
+520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件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清算后交纳
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规定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