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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江苏省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一览表

 

江苏省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一览表(2007年9月1日施行)

 

案件类型

缴纳标准

备注

财产案件

标的额(万元)

比率(%)

速算数(元)

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额×比率+速算数

≤1

0

+50

1~10(含)

2.5

-200

10~20(含)

2

+300

20~50(含)

1.5

+1300

50~100(含)

1

+3800

100~200(含)

0.9

+4800

200~500(含)

0.8

+6800

500~1000(含)

0.7

+11800

1000~2000(含)

0.6

+21800

>2000

0.5

+41800

离婚案件

180元/件,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3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80元/件

 

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件

 

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申请执行

50~500元/件(无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申请执行(有执行金额或价额)

执行额(万元)

比率(%)

速算数(元)

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

≤1

0

+50

1~50(含)

1.5

-100

50~500(含)

1

+2400

500~1000(含)

0.5

+27400

>1000

0.1

+67400

申请保全措施

保全额(元)

比率(%)

速算数(元)

最多不超过5000元

≤1000

0

+30

1000~100000(含)

1

+20

>100000

0.5

+520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件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清算后交纳

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规定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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