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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2008年5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韦某、王某某、李某某持刀窜至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公园内,对被害人仇某某、李某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70余元和手机一部。
第二起:2009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窜至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公园内,对被害人蔡某某、王某玲实施抢劫。因遭反抗,王某某持刀戳伤被害人蔡某某面部和腹部,并抢走被害人王某玲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及超市购物卡等财物。经鉴定,蔡某某面部伤情构成重伤。
第三起:2009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韦某、王某某窜至宿城区东城水岸小区附近的运河风光带内对何某某、黄某某二人实施抢劫。因遭反抗,被告人韦某持刀刺戳何胸腹部,致何脾破裂后大失血死亡;二被告共劫得现金1800余元、手机三部、银项链一根等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