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男,生于 年 月 日,住所: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女,生于 年 月 日,住所: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自愿缔结婚姻,并愿意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双方结婚登记后,就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登记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自行承担。
1.1甲方婚前拥有财产包括:
⑴住房:(坐落位置,面积,楼层,房产证号)
⑵存款:(金额,银行)
⑶股票:(名称,号码)
⑷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
⑸车辆:(车牌号为**的**牌汽车)
⑹其他财产:(注明财产属性及特点)
1.2 乙方婚前拥有财产包括:
⑴住房:(坐落位置,面积,楼层,房产证号)
⑵存款:(金额,银行)
⑶股票:(名称,号码)
⑷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
⑸车辆:(车牌号为**的**牌汽车)
⑹其他财产:(注明财产属性及特点)
二、双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
2.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收益归各自所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收益:
⑴一方劳动所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劳务报酬等);
⑵一方偶然所得(包括中奖、获得保险理赔等);
⑶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置的财产;
⑷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⑸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⑹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⑺一方知识产权收益;
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养老保险金、工伤补偿费、医疗费、抚恤金等费用。
2.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所获得的财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2.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使用的装修、家电(包括 )、家具(包括 )、其他生活用品(包括 ),系夫妻共同财产。
2.5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个人生产或者生活发生的债务由一方自行负担,另一方无需承担。
2.6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日常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等费用,经双方确定数额后各自承担一半。
2.7有抚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应承担扶助供养的责任。
2.8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分清的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三、其他约定
3.1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公证处存档一份。
3.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3.3本协议双方于2012年 月 日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