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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将被害人岳某某带至其在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巨庄9组的暂住处,在明知被害人岳某某智力残疾的情况下,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告人郑某某因害怕罪行败露,遂采用双手扼颈及电线、麻绳勒颈的手段将被害人岳某某杀死。经法医鉴定,岳某某系颈部遭受外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次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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