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罪名解读
 
遗失武器装备罪

一、概念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武器装备的遗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管理制度。遗失武器装备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据军队有关规定,丢失武器装备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或者因其谎报行为致使上级领导误信武器装备没有丢失,而丧失追查、寻找的机会。

二、处罚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2.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等等。

3.武器装备:

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三十七条(20130328)



上一篇: 遗弃武器装备罪
下一篇: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