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武器装备的遗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管理制度。遗失武器装备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据军队有关规定,丢失武器装备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或者因其谎报行为致使上级领导误信武器装备没有丢失,而丧失追查、寻找的机会。 二、处罚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2.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等等。 3.武器装备: 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三十七条(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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