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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一、概念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器装备、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对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器装备的行为;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军用物资的行为;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处罚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凡涉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

凡涉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

2.情节严重的: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3.情节特别严重的: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4.与本罪相关的概念:

“违反职责”,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所规定的军人职责,包括军人的共同职责,士兵、军官和首长的一般职责,各类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事专门工作的军人的专业职责等。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管理活动或者为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武器装备”,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军用物资”,是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各种物资的统称,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一、三十四至三十八条(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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