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为了逃避军事义务,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军人战时履行军事义务的秩序。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不仅使行为人丧失了履行军事义务的条件,逃避了军事义务,而且侵害了全体军人战时履行军事义务的秩序,影响部队的士气,削弱部队的战斗力,直接危及军队的作战利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为了逃避军事义务,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逃避军事义务:是指逃避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保障任务等与作战有关的义务。 二、处罚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凡战时涉嫌自伤致使不能履行军事义务的; 2.情节严重的: 目前无明确规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七条(2013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