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会造成泄露军事秘密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炫耀自己,也有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还有的是为了讨好他人,不论犯罪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构成泄露军事秘密的主观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密规定,使军事秘密被无关人员知悉,危及军事秘密的安全,对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将造成严重危害。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军事秘密:是指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1.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2.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3.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4.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5.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6.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7.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8.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9.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10.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11.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12.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施行办法,中央军委制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解放军各总部和各军、兵种制定的保密规章等。 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口头向他人泄露军事秘密;在书信中向他人泄露军事秘密;提供文件给他人阅读泄露军事秘密;将保密的文件﹑图册﹑实物交他人保管泄露军事秘密;处理废弃物泄露军事秘密;其他方式泄露军事秘密法。 二、处罚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一)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四)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 (六)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 (八)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 (九)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 目前无明确规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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