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为特殊主体。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隐瞒、谎报军情的行为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犯罪动机有多种,如为邀功请赏而编造情报;因贪生怕死而夸大敌人的实力等。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准确核实情况而没有及时报告,或者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进一步核实情况,造成误报或者错报,都不应认定行为人有隐瞒、谎报军情的主观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情报告秩序。作战的胜利有赖于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军情。隐瞒或者谎报军情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军情报告秩序,使得上级领导机关和指挥员无法了解真实的情况,导致决策失误,指挥不当,将给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敌军的兵力、装备、部署、活动等情况,我军及友军的兵力、装备、部署、作战准备、战斗进展、战果战绩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情况等。军事情报机关搜集的情报,不论其内容与军事活动有无直接关系,都属军情。 隐瞒军情:是指将按规定应该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掩盖事实真象。 谎报军情:是指违背客观事实,将编造或者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欺骗上级。 隐瞒军情和谎报军情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实施,即隐瞒真实军情的同时谎报虚假的军情。隐瞒军情和谎报军情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实施时,作为选择性罪名,不进行数罪并罚,只定一个隐瞒、谎报军情罪。隐瞒、谎报军情必须是对作战造成危害,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只能按军纪处理。 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军用物资:是指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各种物资的统称,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二、处罚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2.遭受重大损失的: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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