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同年财政部颁布了实施细则,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税率、征收率及适用范围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适用范围 |
零税率 |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3.图书、报纸、杂志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包括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
17%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除了零税率、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或进口 |
3% |
小规模纳税人 |
部分货物的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及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上述第(4)、(5)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本市为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本市为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本市为200元。 注: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4. 销项、进项、应纳税额计算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货物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上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上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⑤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发票或抵扣凭证的内容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相关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式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中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1.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建成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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