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11号)重新修订后施行。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发布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的特点:1、具有行为税的特点;2、具有税收用途补偿性的特点;3、实行一次性征收;4、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5、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地区 |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 |
上海 |
45 |
北京 |
40 |
天津 |
35 |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
30 |
辽宁、湖北、湖南 |
25 |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
22.5 |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
20 |
山西、吉林、黑龙江 |
17.5 |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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