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在1988年9月2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1、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2、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3、征收范围比较广;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四、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五、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六、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1、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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