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时间:2002-05-16
1、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苏价费[2002]378号
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省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L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乱收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L1998)251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附件二: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 |
收费标准(元/件) |
宁、苏、锡、常 |
镇、扬、通、泰 |
徐、淮、盐、连、宿 |
民事案件 |
1500 |
1200 |
1000 |
行政案件 |
2000 |
1500 |
1000 |
刑事案件 |
3000 |
2500 |
2000 |
仲裁案件 |
1500 |
1200 |
1000 |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规则见附件二。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或律师协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
收费比例 |
争议财产标的 |
宁、苏、锡、常 |
镇、扬、通、泰 |
徐、淮、盐、连、宿 |
1万元(含)以下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1万元—10万元(含) |
4% |
3.5% |
3% |
10万元—50万元(含) |
3% |
2.5% |
2% |
50万元—100万元(含) |
2.5% |
2% |
2.5% |
100万元—500万元(含) |
2% |
1.5% |
1% |
500万元—1000万元(含) |
1.5% |
1% |
0.5% |
1000万元以上 |
0.7% |
0.5% |
0.25% |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附件二: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为正确判定律师业务收费中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制定本判定规则。
一、简单案件
(一)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为简单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侮辱、诽谤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3)虐待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件;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3)侵犯通讯自由案件;
(4)重婚案件;
(5)遗弃案件。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拘役,或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一人犯数罪和共同犯罪案件不属于简单刑事案件。
(二)其它简单案件
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为简单案件。
二、重大案件
(一)下列案件为重大刑事案件: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件,真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3.为犯罪集团首犯、主犯辩护,事实清楚,证明确凿充分的;
4.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5.国家专项整治的犯罪案件;
6.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面广或跨地区犯罪案件;
7.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其它重大案件。
(二)下列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为重大案件:
1.在本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案件、跨地区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2.集团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3.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重大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
(一)下列刑事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
1.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副诈骗犯罪的案件;
2.重大案件兼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4.被告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5.经审查,需要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的案件;
6.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二)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
1.涉及2个以上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用5个(不含5个)以上工作日时间的案件;
3.属于重大案件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4.需要3个以上律师共同办理的案件;
5.涉及专门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有非法律专业人才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
6.新类型案件;
7.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件;
8.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四、作为一般案件收理的,如发现属于简单、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签订收费协议或解除委托合同。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调处。
省律师协会确认有难度的,应会同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确认。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5-09-06
江苏省律师协会
苏律协[2004]7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0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2.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 (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 (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 (四)办理见证; (五)担任法律顾问;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 (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 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 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 (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 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第七条 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第八条 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听取委托人陈述、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法律事务所花费的必要时间。异地办案出差的,其途中时间应当减半计算。计算办理服务项目的时间,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双方协商后书面确定。 第九条 对拟采取协商收费方式的,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后拟订协商收费合同,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低于《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需报经省辖市律师协会批准。 第十条 律师在办理服务项目过程中,因案情变化需要增加服务费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协商不成并同意终止委托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收费事宜;委托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又不愿意增加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可提请省辖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服务项目中涉及的其它办案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按国家计委、司法部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该费用的范围、标准和结算方式应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确定。实行风险代理法簪量服务项目的办案费用,经双方协商也可纳入协商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原则上按承办律师所在地区的指导标准执行,也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法律服务项目所在地区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协商收费,有下列情形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依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则规定,任意扩大协商收费范围的; (二)违反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使委托人误解、轻信导致收费纠纷的; (三)协商收费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或合同内容不完整形成收费纠纷的; (四)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低于《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试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计时收费:
苏锡常宁地区: 100元/小时一2500元/小时:
镇扬泰通地区: 100元/小时一2000元/小时:
徐淮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一1500元/小时。
二、定额收费:
(一)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支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500元/件:
徐准盐连宿地区:不低于200元/件。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债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 不低于3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 不低于20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三)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
准执行
单位:元/年
单位类别 苏锡常宁 通泰扬镇 徐淮盐连宿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10000 8000 5000
公民个人 2000 1000 500
小型企事业单位 10000 6000 4000
中型企事业单位 15000 12000 10000
大型企事业单位 30000 20000 15000
集团型企事业单位 50000 40000 30000
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_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式和标准。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问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段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元;
4.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
三、比例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万式的服务项目。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干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o;
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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