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28国务院 国发〔198519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的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上一篇: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