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1026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11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下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