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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有关保险合同的名词解释

  1、投保人:一般称为保戶,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人寿保险契约,并负有交纳保险費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是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如果沒有保险利益,保险契约就会失去效力。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以下几种人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这些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人,也就是保险的对象,也可说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投保人不仅可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也可以他人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如丈夫为妻子、父母为孩子购买人寿保险单。不过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须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如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契约,还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认并约定保险金额。

3、受益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人极其他合法经济组织、自然人当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

4、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5、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6、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 

7、人寿保险:就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8、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9、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其内容。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0、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

11、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12、现金价值: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保户在领取保险金之前交纳的保险费,在减去一定的手续费用和保险费用之后,"多余的"会一直储存在保险单上,成为现金价值。如果保户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应按照现金价值表将这笔钱退还给保户。

13、主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种。

14、核保:指保险公司通过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

15、承保:指保险公司接受保户的投保并签发保险单。

16、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通俗的说法,代理人就是保险公司的代表,拿保险公司佣金的保险推销员。

17、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18、保险中介人:是指活动于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服务,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19、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身份,凭借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而为其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赔款计算、洽商给予证明的人。

20、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21、重复保险: 是指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险单就处在同一状态下的财产以相同的方式承保,而不论保险签单的日期或保险金额是否相同。

22、代位求偿: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即保险公司取代投保人的权利,向造成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要求赔偿。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23、定期寿险:定期寿险又称死亡保险,它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1年、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0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个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想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风险:指不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的发生与否不确定,什么时间发生也不确定,发生的结果怎样也不确定。

25、风险事故:指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 

26、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众多险种的一种,保险公司每年度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给保户,称为"分红",带有分红的保险,叫分红保险。

27、费率:是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通常被称为购买保险的价格。

28、附加险:投保人必须投保主险之后才能选择的附加品种,又称附加契约。

29拒保: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或所从事的职业为保险公司核保标准所不能接受的承保者。

30、健康保险 :广义的健康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狭义的健康保险一般是指疾病或医疗保险

31、理赔: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32、年龄误告条款: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33、保险 :(狭义指商业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公司)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4、投保单 又叫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写的书面文件。

35、补偿原则:针对补偿性合同,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遭受危险事故损失以后,不应该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赔偿。

36、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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