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二、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相关情节适用 1.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2.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3.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6.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7.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8.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 五、2024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法〔2024〕132号 20240625) 1.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综合考虑猥亵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六、2024江苏省法院检察院关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4〕156号 20241015) 1.构成猥亵儿童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1)猥亵儿童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构成猥亵儿童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猥亵儿童三人或者三次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聚众猥亵儿童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在六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1)猥亵儿童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猥亵儿童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造成未成年人感染严重性病的;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造成儿童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儿童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猥亵儿童多人多次的,以确定基准刑较重的标准计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猥亵儿童的; (2)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猥亵儿童的; (3)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猥亵儿童的; (4)有摧残、凌辱行为的; (5)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的; (6)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种以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情形的; (7)猥亵不满十周岁的儿童、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儿童的; (8)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9)二人以上轮流实施猥亵儿童的; (10)造成被害人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1)曾因性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综合考虑猥亵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对于猥亵儿童的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七、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 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1226) c.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 20230601) d.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20230601) e.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二)(法〔2024〕132号 20240701) f.2024江苏省法院检察院关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4〕156号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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