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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执行。

                                               201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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