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指导原则 |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
量刑的基本方法 |
量刑步骤 |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省法院在一定时期内,可根据治安形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当调整量刑起点。 |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但对于同时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依法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依法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调节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从宽处罚限定规则 |
除本细则有明确规定或具备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外,最终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不应低于基准刑的40%。 |
说明: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0日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