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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一、概念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应当提供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还决意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实施。所谓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身份证明,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发的可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实践中还应当包括居民户口薄、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所谓应当提供,是指依据国家规定你必须提供用于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你才能参与某项活动之中,否则就不能或失去了参与某项活动的资格。

二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所谓伪造”,是指编造,捏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假乱真;“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的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盗用”,是指盗窃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使用。

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何为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界定。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但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相关情节适用和理解

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上述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

b.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d.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法发〔2021〕22号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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