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罪名解读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一、概念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拒绝提供,是指不予提供;所谓间谍犯罪,是指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所谓恐怖主义,是指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手段,企求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行为。

这里的情节严重,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一般是指因行为人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导致间谍、恐怖、极端分子逍遥法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入罪标准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

二、处罚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相关情节适用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包庇罪从重处罚。(法释〔202116号)

四、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20151101)

b.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d.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 20120811)



上一篇: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下一篇: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