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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个人学习仅供参考)

一、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免除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③重大涉港、澳、台案④诉讼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双方被监禁或被监禁及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和被监禁及教养地法院管辖;

    2、双方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离婚双方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四)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案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非军从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军人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有:①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②因船舶排放、泄漏油类或欺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省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③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6、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六、离婚诉讼特别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在同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须由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须由国籍所属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住国外,一方住国内,不论谁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七、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履行地: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②当事人明确约定履行地或交货地,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或协商方式一致认可变更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履行地。③当事人对履行地、交货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虽有约定但未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有约定的除外。  

    7、证券回购合同。在交易所进行的以交易所为履行地,之外的以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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