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量刑档次 | 犯罪情节 | 毒品品种 | 刑期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第一量刑幅度 | 行为犯 | 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二量刑幅度 | 情节严重 |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标准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从轻处罚情节 | 未达“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注: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万朝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和刑法的相关内容整理,仅供学习时参考。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转载请特别注明“本文来源于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 |
附条文: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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