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该条中的“情节较轻”如何理解和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通常结合以下情节综合考虑: 1、过失的程度性。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产生主观上的罪过形式都表现为过失。但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过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别的。既存在严重疏忽大意与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轻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险程度之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如果行为人不顾他人劝阻,一意孤行,或者严重疏忽大意,很容易预见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过失致人死亡的,则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2、行为的正当性。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行为人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作为本罪的犯罪情节的评价标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就存在情节较轻的评价可能;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缺乏正当性,甚至是在实施违法活动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则不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3、行为的目的性。如果行为人行为之目的是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为了公共利益之考虑,在行为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则可以作为情节较轻的评价可能;反之,如果行为人行为之目的是为了满足一已私利,或者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不惜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则不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4、行为的严重性。犯罪行为的后果是评价犯罪行为严重性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犯罪造成的影响不同,其犯罪的情节轻重也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过失致使两人以上死亡的,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如果过失致死的人身份特殊,造成影响较坏或损失较大,也不能认定情节较轻。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万朝发律师整理 仅供参考 更多内容请登陆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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