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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研究
 
如何理解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该条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如何理解和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1、犯罪主体方面。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犯、老年犯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人,在罪行本身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某些犯罪如果由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利用教师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即使只判处了拘役,也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动机等。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对于故意犯罪可优先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出于义愤、防卫或者因为紧急避险以及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动机实施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一些动机卑劣的犯罪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3、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身心受伤害较小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犯罪手段残忍、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若犯罪后果未发生,或者已发生但在事后得到完全或者大部分弥补的,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如预备犯、中止犯等。

    4、犯罪客体方面。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越重要,对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越要从严把握。例如,抢劫本身属于严重犯罪,具有持枪抢劫、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即使同时具备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整体上通常也不宜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相反,如果基本犯侵犯的法益不那么严重,那么,即使具备加重情节,在综合考量其他从轻情节、因素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断被告人是否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时,对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不能孤立来看,也不能脱离社会一般公众的标准进行评价,这一点有别于量刑时对情节轻重的判断。对量刑情节的判断,要严格限定在法律和个案事实的框架内,而是否选择缓刑的刑罚执行方式,还要考虑一般公众的认知和刑事政策。例如,就具体的贪污受贿犯罪而言,情形、情节千差万别,既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个案,也存在情节较轻的个案,在量刑时需要区别对待。但即使从量刑意义上属情节较轻的贪污受贿犯罪,从社会公众和刑事政策的角度考量,认定“犯罪情节较轻”也需要从严掌握。再如,对于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幼女犯罪的,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这是刑事政策的特殊考量,并不是说所有此类犯罪从量刑意义上都很严重并都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显然,一般不能将其界定为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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