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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研究
 
合同法主要名词解释

(个人学习仅供参考)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17、预约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8、格式合同: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如保险、赌博合同。

22、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3、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4、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间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去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27、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28、拒绝要约:指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所包含的内容的这样一种意思表示。

29、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0、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承认外均无效。

31、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32、招标:指招标人通过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

33、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34、开标:指招标人在其召开的的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的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所有投标的标书的内容。

35、评标:指招标人依法定程序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认定自己满意的投标人。

36、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7、拍定: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38、强制缔约: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者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39、附合缔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40、合同权利: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1、合同义务: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42、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构成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43、后合同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学说上称为后合同义务。

44、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是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条款。

45、偶尔条款:指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那些合同条款。

46、通常条款: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就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47、特意待定条款:指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那些合同条款。欠缺这些条款并不妨碍合同的有效成立。

48、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9、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的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50、附期限的合同: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合同。

5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52、可撤消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消的合同。

53、效力未定的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54、相对人的撤销权:指合同的相对人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5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56、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57、全面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58、协作履行义务: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5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60、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61、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有先后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62、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3、代位权: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4、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离胡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65、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66、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67、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也称合同权利的移转。

68、合同义务的转让:也称债务移转。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又称债务的承担。

69、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

70、并存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依然是债务人。

71、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72、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74、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75、履行迟延: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

76、清偿: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77、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基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78、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79、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80、免除:指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8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82、全部违约:指合同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83、部分违约: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84、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发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85、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准则。

86、违约过错原则:指当事例只有具备过错的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传统的违约归责原则。

87、违约责任: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的大小和范围关系到能否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是对合同正确履行的保护,也是对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保障。

88、违约责任的免除: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的谅解,无需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9、不可抗力: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90、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91、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2、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居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93、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岐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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