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罪名 | 量刑指导意见 |
1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2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3 |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4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5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6 |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7 |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8 |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
说明: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万朝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内容整理,仅供参考。该《意见》规范上列八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