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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常见犯罪最新量刑情节适用一览表


1

未成年人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未成年被告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4)未成年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5)未成年被告人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它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

2

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根据犯罪时的年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聋、哑、视力或听力存在严重障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

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

(1)轻微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70%;一般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严重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2)轻微过当或一般过当,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6

预备犯

(1)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2)实施其他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70%;其中,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预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7

未遂犯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 

8

中止犯

(1)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80%;

(2)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3)中止犯罪,并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9

共同犯罪

(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共同犯罪中有数个主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对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2)对于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即出现多个从犯时,各个从犯之间从轻幅度的选择,差异不超过10%。 

(4)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5)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0

自首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7)自首情节减轻比例根据基准刑折合的刑期,一般不超过4年,依法免除处罚的不受此限; 

(8)有本条第(1)至(5)项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

坦白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12

当庭自愿认罪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3

立功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一般不超过二年。 

①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查证属实的;

②揭发多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③提供侦破多个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④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的; 

⑤同时具有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等多个立功情节,经查证属实的。 

(2)重大立功的

基准刑在三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

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重大立功线索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从他人处获得的,可适当减少本条规定的从宽幅度。 

14

退赃、退赔

(1)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一般不予从轻。 

(3)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退赃、退赔的,仅对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予以从宽。

(4)主动退赃、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被动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15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1)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2)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按赔偿数额的比例减少基准刑。

(3)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在相应幅度内靠近上限从轻。

(4)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5)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黑恶势力犯罪的除外。 

(6)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7)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6

刑事和解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7

累犯

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但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者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可以在前款基础上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增加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40%。

18

前科

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次数、时间间隔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对于既构成累犯,同时另有前科的,应依照本细则规定,分别适用。

19

弱势人员

对于犯罪对象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常见罪名个罪中对此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个罪规定适用。 

20

特殊时期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以救灾款物等为犯罪对象的,增加基准刑的20%。   

说明: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7]148号)整理。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n)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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