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览 被告人胡某某原系某某市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本案由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新网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领域渎职犯罪专项行动中自行发现。2016年3月15日开始初查,同日决定对某某市“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补贴领域供销社系统等部门中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以事立案。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某某市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胡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赌罪。2016年3月24日胡某某主动到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投案,次日被依法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0日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8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变诉〔2018〕2号变更起诉,经两次延期审理,并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于2018年1月8日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胡某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二、案情简介 受贿罪:胡某某在担任某某市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及某某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某某新城负责人、某某市某某度假区党工委书记、某某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期间,多次收受张某某等人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40万元。 滥用职权罪:某某市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胡某某、原财务科科长姜某某违反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故意不履行自已的对“新网工程”项目审核和监管职责,伙同某某市某某农资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积极为某某市某某农资配送有限公司编制“新网工程” 专项资金的虚假申报材料, 通过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虚假增资、虚报经营服务网点数量等手段,使某某市某某农资配送有限公司自2009至2011先后成功申报了“新网工程”以奖代补资金14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办案思路 本案当事人的亲属是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情形下,通过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jsxb365.com)对本中心有了一定的信赖程度,在解除其他律师后到本中心寻求帮助。经商谈,要求本辩护中心万朝发律师承办此案。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并据此确定了本案的四个工作重点:一是如何认定本案滥用职权罪所造成的损失数额。二是如何降低受贿罪的数额。三是被告人上交款项是否应当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四是如何努力争取对本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诉讼中,辩护人多次与公诉机关进行交流和沟通,但公诉机关没有采纳辩护人的任何意见。庭审中,本辩护人通过对证据的完整分析,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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