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移动电话:18915947890办公电话:025-57793566传真号码:025-57059699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执业律所: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