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是指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本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是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本罪规制的是对“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破坏行为。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26日)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环生态〔2020〕72号)的规定,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自然保护地,且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主体。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开垦,是指把自然保护地垦植成农田或开辟成可以种植的土地和开创某种事物。 开发活动,是指把自然保护地作为资源对象进行劳动,以达到利用的目的。 修建建筑物,是指在自然保护地修建房屋或构筑物。房屋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和烟囱等。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方可构成本罪。 二、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增加(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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