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罪名解读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一、概念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指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增设。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行为。

基因编辑,是指一种新兴的比较精确的能对生物体基因组特定目标基因进行修饰的一种基因工程技术或过程。

克隆,是指利用生物技术由无性生殖产生与原个体有完全相同基因组织后代的过程。

胚胎,是指怀孕最初两个月内的幼体。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20210301)



上一篇: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下一篇: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