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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24年07月24日发布实施)

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

(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功能。

(四)检察长领导本院司法办案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行使办案职权。

(五)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履行检察职责需要、案件类型及其复杂难易程度,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或者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承办。

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建。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应当担任主办检察官。

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可以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六)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主办检察官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组织办案组检察官进行讨论或者听取办案组其他检察官意见,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七)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可以提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是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全面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检察官签名后附卷保存。

(八)办案事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或者报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九)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在坚持专业分工的基础上,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

(十)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应当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明确司法办案职权

(十一)下列案件,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

3.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