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民诉法关于期限方面的规定
(个人学习仅供参考)
1、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先行羁押2日折抵刑期1日;
2、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 有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 一般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因故意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故意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累犯不得假释。
5、 死缓减为有期、无期减为有期,其剥政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单判剥政或主刑是拘役、有期附加剥政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管制剥政与刑期相同。
6、 缓刑适用的对象为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省于2个月;有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缓刑、假释不适用于累犯。
7、 减刑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适用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的不少于10年;
8、 假释只适用于有期、无期,但累犯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贩毒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的除外;
9、 适用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的实际执行刑期为原判刑期的1/2;无期的为10年。假释的考验期有期的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的为10年。
10、 追诉时效的期限为: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之后确需追诉的经高检核准。
1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需人民检察院受理时,省级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10内由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12、 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3、 执行拘传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4、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采取保证金方式担保的,人民检察院可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1000元以上的保证金。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15、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6、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羁押的原因和地点通知其家属或他所在的单位,并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拘留期限为1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17、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它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超过法定期限,提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的,人民检察院院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对拘留在3日内审查决定。
18、 对危害国家安全、涉外案件及自侦案件应报上级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10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19、 人民检察院对要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日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上级院备案,上级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以内通知下级院纠正。
20、 侦查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应当在1个月内回复,下级院在接到上级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月内回复。
21、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是被害人控告的,由侦查部门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部门。控告人不服可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控告申诉部门在收到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2、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中的犯嫌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23、 对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5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在侦查期间律师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案犯嫌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安排律师会见犯嫌人。是否派员在场视情而定。
24、 询问证人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到场。
25、 协助调查取证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函件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26、 对于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物品、文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冻结。
27、 辨认犯嫌人时,被辩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被辩认的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28、 对犯嫌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自侦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属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以上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省级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上述情况可以直接决定延长2个月;对犯嫌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以上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省级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上述情况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2个月。
29、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受案院提出意见并经检察长决定后层报有决定权的检察院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交受安案院送达公安机关。(自侦案件同此程序办理)
30、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嫌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2年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撤消案件的意见;对犯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撤消强制措施后1年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撤消案件的意见。
31、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其时间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32、 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3、 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改变管辖的,以改变后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4、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需要补充提供的,人要检察院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补送。
35、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超过6个月。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36、 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被不起诉的人,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37、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另行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
38、 公安机关提出不起诉决定复议意见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复核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决定。
39、 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已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对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的控申部门立案复查,7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控申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40、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内答复是否同意。两者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用普遍程序。
41、 人民检察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有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2、 辩护律师或经许可的其它辩护人需查阅相关资料应向审查起诉部门书面申请,经资格审查后择定在3日办理。
43、 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检察院应法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44、 在庭审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检察院调取有关证据时,检察院应当处收到调取决定书后3日内移送,如没有应说明情况。
45、 公诉人在庭审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检察院补充侦查不得超过1个月。
46、 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成立的,应当告知控申部门并在10内告知被害人。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并告知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通知立案书同时抄报上一级检察院。
47、 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提出;对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第二日起5日内提出。
48、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5日后提出的,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49、 对判处死缓、无期或有期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移交执行机关执行。
50、 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呈报批准或决定机关的同级检察院送交批准或决定的机关。
51、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应当监督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2、 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未附办理期限的,调查取证一般应当在3个月完成,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一般应当在15日内完成。
53、 我国民诉法生效的时间是1991年4月9日。
54、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医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55、 民诉法规定,法院接到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接受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也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出诉讼。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
56、 法院可强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对个人罚款金额是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是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7、 拘留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训诫、责令(强制)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58、 民诉法规定,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59、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60、 民诉法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必要时可委托外地法院调查,受托法院应在30日内完成。
61、 民诉法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的上扩期为10日。
62、 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状或者第二审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二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63、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64、 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主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65、 债务人的异议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一经提出,无须审理,即可直接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处自行失效。债务人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生效。
66、 申请执行应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即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6个月。
67、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有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
68、 民诉法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3日内答复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69、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当的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0、 民诉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71、 宣告失踪的时间为公民下落不明2年;宣告死亡的时间为公民下落不明须达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须满2年,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1年仍无下落。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
72、 经法院审查核实并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应视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73、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提出。
74、 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或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受托院须在收到委托信函后15日执行,不得拒绝。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复委托院。如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也应当函复委托院。受委托院如在15日内不执行,委托院可请求受委托院的上级院指令受委托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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