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法律法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标准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标准的意见

(2011年7月26日苏高法[2011] 37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多次诈骗的;

(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五、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