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罪名解读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概念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二条对本条进行了修正。

二、犯罪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原来是特殊主体,专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本条进行了修正,将本罪的主体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和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朋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不构成本罪。

4.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是国家或公司、企业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本罪。 

三、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相关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1.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特别重大损失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较大的标准酌情认定。

五、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20100507)

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二条(20240301)



上一篇: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下一篇: 高利转贷罪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