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二条对本条进行了修正。 二、犯罪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原来是特殊主体,专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本条进行了修正,将本罪的主体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和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朋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不构成本罪。 4.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是国家或公司、企业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本罪。 三、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相关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1.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特别重大损失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较大的标准酌情认定。 五、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20100507) 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二条(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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