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虚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虚假信息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编造并传播了虚假信息,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追诉标准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四)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根据《刑法修正案》(1999.12.25)第五条修改。 b.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20100507)(20220515废止) c.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三(四)](20001228) d.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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