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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一、概念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目前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3.江苏省标准(苏高法[2017] 243号)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特别重大损失”。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根据《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第十条增加。

b.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20100507)(20220515废止)

c.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 243号)(20171222)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条(20210301)

e.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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