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三)客体 本罪犯罪客体是武装部队对军人制式服装的管理制度。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 “制式服装”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装。 (四)客观方面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由国家指定的厂家生产,任何厂家、个人非经指定不得从事生产、制造活动。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不是一般商品,不得自由买卖。“非法生产”包括无权制造的单位私自制造,也包括有权制造的单位不按规定,擅自超量制造。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二、处罚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追诉标准 (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5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本条第二款系《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第十二条修改。 b.高法《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4.17)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 c.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四条(公通字[2017]12号,2017年4月27日印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万朝发律师整理 更多内容请登陆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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