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战时兵役部门向公民发出应征服役通知,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兵役部门的应征,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备服兵役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不构成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拒绝或者逃避服兵役,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兵役法及其相关规定及公民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兵役法及相关规定,战时拒绝服兵役、战时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处罚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追诉标准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相关司法解释
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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