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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对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二)第六条对本条进行了修正。改变了量刑幅度。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含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至于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归个人,还是归单位以及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本罪中所指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二、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⑵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⑶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⑷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 (20001222)

b.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六)] (19990916)

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七条(20151101)

h.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六条(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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