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二、处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标准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四、重特大案件标准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五、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一(二十九)(三十)]
b.高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1.1)[二十七、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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