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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一、概念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之行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具备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实施贿赂行为。

(三)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相关情节适用

1.数额较大:

个人行贿数额: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

目前没有规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第八条、《刑法修正案(八)》(2011.5.1)[二十九]修改。

b.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二、三、七至十]

c.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第十一条(20221515废止)

e.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111114 公通字[2011]47号)第一条(20221515废止)

f.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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