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一、1993年至2002年,被告人仲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市泰山经济合作总社副社长、泰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560500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为此,被告人仲某某先后7次索取、收受刘彬、朱社林所送的人民币计270000元。其中:
1、1993年3月至2002年8月,被告人仲某某利用担任泰山总社副社长、泰山街道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下属的某某市泰山项目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泰山村的资金计人民币2605000元,借给刘彬个人经营的某某市泰山工业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某某市第二机电设备厂(以下简称二机电厂)用于经营,并谋取个人利益。1995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仲某某先后5次在其家中,非法收受刘某所送人民币计90000元。
2、1995年10月至1996年6月,被告人仲某某利用担任泰山总社副社长的职务之便,先后3次擅自将下属的项目公司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借给朱某某用于个人炒股。1997年5月至6月,朱某某先后归还本息计340余万元。1996年下半年,被告人仲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向朱某某索取人民币13万元和5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
二、1996年至2005年,被告人仲某某利用担任泰山总社副社长、泰山街道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对某某市白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承接工程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窦某某所送人民币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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