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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因经济拮据而预谋在中朝边境向境外毒贩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并进行分工,由金某某与毒贩联系购毒、运毒并保管毒^品、毒资,朱某某实施贩卖。2006年7、8月至9月间,在吉林省和龙市南坪镇兴化村中朝边境,与境外毒贩约定由毒贩携带毒^品通过图们江界河从朝^鲜非法进入中国境内进行交易。 2、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于2006年10月,在无锡市吉祥大饭店与被告人李某某合谋,由朱某某、金某某雇佣李某某至中朝边境,直接向毒贩购^买走私进口的毒^品并运输至本市交给朱某某、金某某,每次支付给李某某20000元劳务报酬。 3、被告人金某某于2006年l2月下旬的一天与境外毒贩电话联系后,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以每克l00元的价格向毒贩购^买走私进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000克。尔后由李某某乘火车将上述毒^品运输至上海市交给金某某,金某某支付给李某某20000元。 4、被告人朱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某与境外毒贩电话联系购^买毒^品。2007年3月12日,李某某携带朱某某交给他的330000元现金在上述地点,以每克110元的价格向毒贩购^买走私进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支付毒资220000元,尔后李某某将剩余的110000元交给其胞弟李某日保管,3月17日李某某乘坐他人的汽车,将上述毒^品从沈阳市运输至无锡市东林大酒店门口,准备与朱某某交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李某某的包内缴获白色晶状物两袋,计1986克。 5、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将上述走私的毒^品运输至无锡市后,即进行分包装,由朱某某于2006年7、8月至2007年2月间,将其中的537.5克毒^品先后4次以每克320元、34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吴某某。 6、被告人吴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被告人朱某某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537.5克后,于2006年10月间,先后2次以每克360元的价格贩卖给姚某(另案处理)计50克。 7、被告人吴某某于2006年11月的一天以10000元的价格向任某某购^买手^枪1支及子弹2发,藏匿于其租住地,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计23931克;被告人金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计26945克;被告人李某某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计26986克。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37.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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